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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35 條
辦理放款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 原則,並依放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放款展望等五項審 核原則核貸之。 辦理專案融資審核時,宜審酌放款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 社會責任。 辦理海外放款案件,宜加強對放款戶的審核及貸後管理措施,並視放款個 案風險情形,採行加強債權保障措施,其相關管理規定由各該保險業自行 訂定。 保險業辦理放款業務,不論採何種方式定價,或對任何放款戶(包括公營 事業或政府機關),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其實際貸放利率,宜考量市場 利率、資產配置、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及合理利潤等,訂定合理 之放款定價。 考量市場競爭因素,得將放款戶整體貢獻度、償債能力或職業收入等條件 ,作為放款定價減項評估之因素。 保險業承作放款個案時,如納入放款定價減項因素,應敘明減項事由。 保險業應訂定放款定價減項因素及調整幅度暨核定權限之內部規範,作為 放款單位辦理之依據,且應建立內部定期彙整陳報及檢討機制,並納入內 部控制及內部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