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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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4 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
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
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 11 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
單管理費,於○○○○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或保單週月日當時)○
○○○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
第十二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第 19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
項書面通知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
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
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
第 20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
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
幣○○元(不得高於一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
○元(不得高於三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或
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
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
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
甲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基本保額,其方式如
下:
一、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
基本保額為申請當時基本保額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二、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小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基本保
額為下列金額之較小者:
(一)申請當時基本保額。
(二)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乙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