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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第 4 條
(契約撤銷權)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 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 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 11 條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 單管理費,於○○○○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或保單週月日當時)○ ○○○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 第十二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第 19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 項書面通知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 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 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
第 20 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 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 幣○○元(不得高於一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 ○元(不得高於三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或 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 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 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 甲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基本保額,其方式如 下: 一、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 基本保額為申請當時基本保額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二、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小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基本保 額為下列金額之較小者: (一)申請當時基本保額。 (二)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乙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