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 2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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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27 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 39 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