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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第 13 條
(投資標的轉換)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 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 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 ○後的次○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時,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 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 (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 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後的次○個資產評 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元時,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