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26 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不得高於八十 %)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 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不得高於九十%)時,本公司應再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日( 不得低於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 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 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 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 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 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 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第 11 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 更前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