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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 所發生之疾病。 二、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 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 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 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七、「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 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 於六個月),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of Daily Living,ADLs)持續存有 三項(含)以上之障礙。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理功能障礙 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個月之限制。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 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 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 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 不得高於六個月),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 ),如附表所列項目),且依 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Scale,CDR )評估達中 度(含)以上(即 CDR 大於或等於 2 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個月的限制。
第 10 條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 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 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 11 條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 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 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不得 高於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 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13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保險金的申請時間及遲延利息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OO日(不得少於 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OO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補足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 應補足日未補足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