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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 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