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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第 11-1 條
業務員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前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 規、舞弊,經查證屬實者,其行為時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倘行 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 予以處分。
第 13 條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第 19 條
業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 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 為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 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 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 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 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 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 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 、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七、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 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所屬公司應予撤銷其 業務員登錄處分。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第 3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1 年度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商品知識、 初階行銷技巧、風險選擇與實務、社會保險、生活設計與壽險、壽險生涯 規劃、基本保險法規、年金保險(含傳統型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道 德規範、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 應參加)計 10 種課程。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2 年至第 5 年度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如下: 保險法令及相關法規、增員與選才、組織與訓練、風險管理與案例解析、 電腦與媒體運用、工作管理與客戶經營、保險與稅務規劃、退休規劃與年 金市場、投資規劃與理財工具、投資型保險商品、進階行銷技巧、商品介 紹、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 加)計 13 種課程。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第 6 年度以後教育訓練必修課程︰匯率風險及 外匯相關法規(具銷售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參加)。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必須參加所屬公司之業務員銷售 及服務品質監測制度相關課程、業務品質課程、基金相關課程,並加強業 務員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不當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觀念。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再參加 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課程,其課程之時數、方式及測驗內 容由所屬公司自訂之。 人身保險業務員為確保具備友善公平對待高齡客戶之專業技能,應透過所 屬公司報名參加保發中心製作之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相關課程,或由所 屬公司向保發中心洽訂其製作之課程,其內容應包括:評估高齡客戶是否 具備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公平對待高齡客戶、提供高齡客戶 合適商品及友善服務之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