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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業辦理保單委託他人處理作業自律規範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5 條
保險業與受委託機構簽訂保單委外作業契約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單委外作業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並明確約定受委託機構僅限 於保單委外作業受託範圍內處理或利用保戶個人資料。 二、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受委託機構派駐保險業聘僱人員之管理。 四、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內部控制及內 部稽核制度。 五、受委託機構就涉及保戶個人資料之保單委外作業禁止複委託,亦不得 進行不實廣告。 六、與受委託機構終止保單委外作業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受主管機關通 知應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七、受委託機構就保單委外作業之受託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得取得相關資 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 告。 八、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消費者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九、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 障及風險管理。 十、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十一、受委託機構執行受託保單委外作業時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十二、受委託機構未依約定配合查核或拒絕改善缺失者,保險業得請求懲 罰性違約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