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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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一、為利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以下簡稱簽證精算人員)提出簽證報告等
作業準備,並訂定簽證報告應包括事項及範圍,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
917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
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 條
一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項及保險業簽證精
算人員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為便簽證精算人員
簽證報告等作業準備以及統一簽證報告主要內容及格式,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