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人參與和解之積極作為及指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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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
一、保險人參與和解前應注意事項:
(一)保險人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參與和解,應指定理賠人員準時出
席,並應要求參與和解之理賠人員注意服裝儀容。
(二)理賠人員應事先告知被保險人未經保險公司參與之和解或賠償,保
險公司不受其拘束。
(三)理賠人員參與和解前,應清楚瞭解事故發生原因、事實真相、承保
內容及保險可以賠償範圍,並與被保險人就和解條件底線達成默契
,以利和解之進行,儘量協助被保險人達成和解。
(四)被保險人若和解前有先行支付慰問金之事實時,理賠人員應建議被
保險人請受款人簽具「收據」。
(五)理賠人員應將預估和解金額,簽報公司同意,公司授權理賠金額時
應預留彈性,避免和解金額因些微差距致未能達成和解,如和解金
額逾越授權額度時,應再請示公司主管,不得隨意允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