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人參與和解之積極作為及指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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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
一、保險人參與和解前應注意事項:
(一)保險人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參與和解,應指定理賠人員準時出
席,並應要求參與和解之理賠人員注意服裝儀容。
(二)理賠人員應事先告知被保險人未經保險公司參與之和解或賠償,保
險公司不受其拘束。
(三)理賠人員參與和解前,應清楚瞭解事故發生原因、事實真相、承保
內容及保險可以賠償範圍,並與被保險人就和解條件底線達成默契
,以利和解之進行,儘量協助被保險人達成和解。
(四)被保險人若和解前有先行支付慰問金之事實時,理賠人員應建議被
保險人請受款人簽具「收據」。
(五)理賠人員應將預估和解金額,簽報公司同意,公司授權理賠金額時
應預留彈性,避免和解金額因些微差距致未能達成和解,如和解金
額逾越授權額度時,應再請示公司主管,不得隨意允諾。
二、保險人參與和解時應注意事項:
(一)理賠人員參與和解,應於出席人員處簽名,並於達成和解條件或會
議結論處簽名確認;若對和解之內容有不同意見,應於和解書或會
議紀錄中提出或載明保留意見之主張。和解現場若無法簽名確認和
解內容,理賠人員除應當場表明不同意見外,並於事後以信件確認
或表示異議。
(二)和解時,應查明和解之當事人是否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或合法監護權
、代理權、繼承權。
(三)遇有不同之和解對象,理賠人員應建議被保險人之注意事項:
1.與傷者和解:
和解當事人原則上為傷者本人,如傷者委任他人代簽和解書,務
必要求受任人出具委任書,並提出本人及受任人的身分證影本留
存。
2.與死者家屬和解:
(1)和解當事人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或殯葬費用支出之人(
每個人都要列為當事人)。
(2)如死者家屬中有無法親自出席簽署和解書之人,務必要求其出
具委任書給出席家屬的一人為其代理人(此代理人最好是死者
的配偶或父母),並應請家屬提供全戶戶籍謄本以確認和解當
事人之人數及身份。
3.與財產之所有人和解:
和解之事由,如為財產損壞賠償,其和解對象須為財產所有人並
出具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和解者,務必要求
出具委託書並提受託人及委託人身分證影本留存。
4.與上述對象以外之人簽署之和解書,不發生與當事人(傷者本身
、死者家屬或財產所有人)間之法律效力。
5.兩造已事先談妥和解,未經保險人同意時,不得代為填寫和解書
,又和解金額高於保險人允付金額時,其超額部分應要求被保險
人於和解書上簽認由其自行負責,如被保險人不簽認者,理賠人
員不得代寫和解書,由兩造自行填寫。
三、保險人參與和解時應提示當事人之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和解金支付時應注意事項:
1.交付和解金時應要求受款人簽具「收據」。
2.和解金宜避免以現金方式支付,應儘量以支票或匯款等方式支付
,以便留下紀錄方便日後舉證。
3.支票的受款人及匯款帳戶以和解當事人為宜。
4.宜於和解書本文中載明和解金支付方式及代表受款之人,並載明
當此代表受款之人收訖和解金後,視同所有當事人全體已受領和
解金。
(二)當事人和解簽署時應注意事項:
1.如和解書的頁數超過一頁時,請於頁與頁之間蓋騎縫章(可蓋當
事一方或雙方之印章作為騎縫章)。
2.和解書中文字有刪改或增加時,請於修改處雙方簽名或蓋章。
3.當事人簽署和解書時,由當事人親筆簽名及蓋章(或蓋手印)(
宜有見證人蓋章)。
4.如當事人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請務必核對大小章,確定是否
和登記的名稱與負責人相符,此一核對工作可請其提供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以便確認。
(三)當事人蒐集和解資料時應注意事項:
1.所有當事人之身分證影本,如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則為營利
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登記證明。
2.未出席之當事人的委任書。
3.財物受損之和解,應請財物所有人出具所有權證明文件。
4.如為死亡案,為確定相關法定關係人,請取得該死者之戶籍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