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適用之不動產投資採用市價重新評價並計入自有資本調整項之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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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 |
一、適用範圍:
(一)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以持有滿 3 年、已完成建物且符合即時利用
並產生收益之投資用不動產為限。
(二)保險業選定以投資用不動產採市價評價計算資本適足率者,應將所
有符合本注意事項之投資用不動產評價,不得有部分選擇性適用之
情形。
(三)保險業於民國 101 年底(含)以前選定採用本注意事項者,自選
定採用之時起,每次計算資本適足率時,皆須就符合本注意事項之
投資用不動產逐筆進行評價後,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另採用之市價
必須為最近三個月內之鑑價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