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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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
第一章 總說明
第一節 本制度研訂經過
國內保險業包括產物與人壽兩類,在政府遷台初期公民營機構
共七家,為便於主管機關之統計分析與考核,早於民國 40 年
訂定統一會計科目試行。42 年制訂銀行業統一會計制度時,
以國營銀行中有兼營保險業務者,經將處理保險業會計事務之
有關規定亦納入其中,至 49 年始單獨訂頒保險業統一會計制
度。惟產險與壽險性質迥異,會計處理亦多差別,有分別制定
會計制度之必要。除「產物保險業統一會計制度」已由財政部
保險審議委員會組設編審委員會於 73 年擬編竣事外,壽險部
分統一會計制度雖經台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 66 年擬
訂修訂稿一種,迄未正式頒行。75 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會計制度委員會,以協助國內企業建立健
全會計制度,財政部金融司特委請研擬「人壽保險業統一會計
制度」,俾壽險會計更能適應業務經營與管理之需要。會計制
度委員會擬編預算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後,即
成立「人壽保險業統一會計制度設計工作小組」積極推行,以
顧問陳斯愷為召集人,並函請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會計處、
金融司及證管會等主管機關暨國泰、新光、南山、台灣人壽、
中央再保險等公司與台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推派代表參
加,鮑主任委員爾一、陳顧問奮、精算專家賴本隊及會計師朱
立容、趙繼璧等亦參與指導。76 年 5 月 28 日召開小組第
一次會議,分配制度擬稿工作及決定計劃進度;制度初稿於八
月底完成,分送各顧問及委員審查後 11 月底根據審查意見修
正,旋提會計制度委員會通過後印送財政部核備,財政部於
79 年 12 月 29 日以台財融第 790400372 號函頒行,自
80 年 1 月 1 日起辦理;並於 88 年 1 月 6 日以台財
保第 872729501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一次修正,自 8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於 92 年 5 月 30 日以台財保字第 09200
28470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二次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94 年 12 月 27 日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136782 號函准
予備查作第三次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7
月 18 日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2271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四
次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 年 8 月 27 日以金
管保財字第 09902509990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五次修正: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7 月 1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
510530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六次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7 月 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0073900 號函准予
備查作第七次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1 月 6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0140420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八次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12 月 6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600122191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九次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107 年 11 月 13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701964180 號函
准予備查作第十次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10 月
1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90146395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十一次
修正。配合我國於 115 年 1 月 1 日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 17 號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重新修正,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 113 年 3 月 2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30132033
號函准予備查作第十二次修正。
第二節 實施會計制度之目的
會計制度係共同性質之組織共同採用,係供保險業作為處理各
項會計及有關事務之通則,通常由同業公會釐定報經主管機關
核備,以便比較、分析及彙編各該組織之財務資訊或管制其業
務,本制度通用於公民營壽險業。惟本制度實施後,因公民營
事業各有其經營方式及個別需要之會計制度,倘能提供與本制
度相符之財務資訊,均可適用其自有會計制度,但向有關機關
或同業公會申報時,則應提供基於本會計制度編製之財務報表
,俾使各界得以客觀地分析比較各事業之財務狀況及營業結果
。
第三節 本制度內容要點
一、壽險會計之特質:
壽險會計之基本架構雖與一般企業會計相同,惟由於壽險
業務之特殊性質,會計方面亦有其特點:
1.預估保單全期利潤,於保險服務提供期間逐期認列
因保險合約期間長,初始認列時,預估該保單全期之利
潤為合約服務邊際(CSM) ,列帳保險合約負債,於後
續保險服務提供時,考量經驗調整及未來現金流量估計
變動後,逐期認列為收入。若保單全期預估是虧損,虧
損部分應全額立即認列損失
2.保險合約負債依據精算假設估列及實際發生數調整,並
考量貨幣時間價值
一般企業之負債多係購用商品或勞務所產生,故可明確
計列;壽險業之主要負債係保險給付,多須俟保險人出
險、脫退或滿期等時始能決定,其現金流量之金額及時
點皆具不確定性,因而只可根據精算方法採現時估計認
列,並於後續期間依預期與實際之差額進行調整。
3.損益拆分保險服務結果、財務結果及其他營業結果三大
部分
相較於一般企業損益表所列式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壽險業損益表達則會分別列示保險服務結果
、財務結果及其他營業結果,以明確表達公司保險活動
及投資活動分別之績效,瞭解公司之經營狀況及財務穩
健度。
4.會計處理著重穩健
壽險契約多為長期,除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外,
亦須保留符合監理需要之準備金以免導致盈餘虛增而資
金短絀現象。同時為衡量保險業之清償能力及資本適足
性,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保險業
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對資產變現能力作評估。
5.政府監督極為嚴密
由於 4 項所述原因,更由於壽險經營涉及廣大公眾之
權益,故各國政府對壽險業之監督極為嚴密。我國保險
法對於保費計算公式、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以及資金
運用方式等均有明確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制定
「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交各壽險機構編報,以供監
理之用。
二、會計基礎
壽險業會計基礎如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至報導日應再
調整為權責發生制。惟現金收付制將使投資收益及業務與
管理費等平時無法表達真實情況,月報及季報等失去意義
,內部預算控制更無從切實執行。故本制度仍採用權責發
生制。
三、會計年度
壽險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
限。
四、財務報表
除一般企業之對外與對內報表外,壽險業並須編送主管機
關監理用報表。本制度對外報表有季報、半年報及年報,
均須依照規定種類及格式編製;對內報表係供內部管理需
要,由各機構參酌本制度自行訂定實施;主管機關監理用
報表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
五、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為會計制度之骨幹,為適應公民營壽險業之共同
需要,本制度會計科目原則上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
國營事業機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參考表」暨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所頒「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以便主
管機關比較及彙編。
六、會計簿籍及憑證
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均屬會計工作之工具,而非其本質,
惟其種類及格式仍應顧到便利與簡捷,並配合有關法令及
習慣,本制度之規定係示範性質,各機構可視本身情形斟
酌採用或另行訂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時,更應
配合電腦設備之性能而設計。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會計事務之處理涉及各種會計原則之運用,並應反映業務
之性質;本制度係按下列各項分別規定:
1.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根據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按資產、負債、權益
、收入與費用之性質訂定其必須遵循之準則。
2.一般會計事務之處理
就日常會計工作應注意事項分別規定,包括原始憑證之
核簽,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總分會計之處理,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以及會計交
代之處理等。
3.業務會計事務之處理
就壽險機構各種業務之處理分別規定其程序並舉例列明
所需分錄,包括保險合約、再保險合約、投資合約、資
金運用等業務。
4.會計資料之電子方式處理
會計資料運用電子方式處理之程序隨所用電腦設備之性
能而不同,無法作一致之具體規定。本制度僅就系統設
計、程式編製、資料控制及檔案管理等應注意事項作一
般性之說明,並將有關法規在附錄中列供參考。
八、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內部控制係促進管理功能之方法,內部稽核則為內部控制
在會計及財務方面之運用,為內部控制重要之一環。財政
部為加強保險業內部控制之功能,提高其經營績效,確保
財務安全,促進業者健全發展,特於 90 年 12 月 20 日
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 0900751422 號函頒訂「保險
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後續陸續修正。規範
有關招攬承保、保全、理賠、收費、再保、採購、資金運
用、財務會計、電腦資訊及其他有關業務之內部控制範疇
;為確保內部稽核人員之超然獨立性,發揮內部稽核之功
能,規定內部稽核單位,應隸屬董(理)事會,內部稽核
範圍涵蓋業務、財物、財務、會計事務、評估內部控制制
度執行情形等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