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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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
一、通路報酬之定義
保險業因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基金或依投資型
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以下簡稱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而從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之事業等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所取得之通路報酬如
下,但連結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時,
不得收取第一款所定通路服務費分成,以及第三款第一目所定對要保
人進行產品說明會活動之相關費用以外之其他報酬:
(一)通路服務費分成:依要保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
理費、管理費、分銷費等合計收入之分成比率。
(二)贊助或提供對保險業之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為提升保險業
所屬人員及保險業合作之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針對投資標的產
品說明能力及瞭解該類商品性質,贊助或提供對保險業之產品說明
會及保險業員工與所屬通路人員教育訓練。
(三)其他報酬,包含項目如下,非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不得收取:
1.與投資機構共同合作對要保人進行投資標的產品說明及商品簡介
所生文宣廣告、投資月刊或專刊、產品說明會活動之相關費用。
2.有關重大影響要保人權益之事項,由保險業以對帳單或其他文件
通知要保人所生之印製(含信封)及寄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