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通路報酬揭露原則及揭露格式(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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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
附件圖表: |
一、通路報酬之定義
保險業因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基金或依投資型
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以下簡稱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而從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之事業等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所取得之通路報酬如
下,但連結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時,
不得收取第一款所定通路服務費分成,以及第三款第一目所定對要保
人進行產品說明會活動之相關費用以外之其他報酬:
(一)通路服務費分成:依要保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
理費、管理費、分銷費等合計收入之分成比率。
(二)贊助或提供對保險業之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為提升保險業
所屬人員及保險業合作之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針對投資標的產
品說明能力及瞭解該類商品性質,贊助或提供對保險業之產品說明
會及保險業員工與所屬通路人員教育訓練。
(三)其他報酬,包含項目如下,非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不得收取:
1.與投資機構共同合作對要保人進行投資標的產品說明及商品簡介
所生文宣廣告、投資月刊或專刊、產品說明會活動之相關費用。
2.有關重大影響要保人權益之事項,由保險業以對帳單或其他文件
通知要保人所生之印製(含信封)及寄送費用。
二、揭露格式說明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通路報酬
之揭露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依同一保險商品之各檔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
理專設帳簿資產應統一揭露於同一份表單說明,其中若屬同一投資
機構,且通路服務費分成上下限相同之基金,除得不列示基金名稱
外,亦可將該通路服務費分成合併於同一欄位表示;另若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與基金屬同一投資機構
,得與基金合併於同一欄位表示,並得不列示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名稱。
(二)報酬類型及揭露內容詳如附表範本格式。
(三)通路服務費分成之揭露方式:
依保單銷售時之實際費率上下限揭露(可無條件進入到整數),並
加註說明上述通路報酬係均由基金公司原本收取之經理費、管理費
、分銷費等相關費用中提撥部分予保險公司,故不論收取與否均不
影響基金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之費用。
(四)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揭露方式如下:
1.保單銷售時可確定金額:如係提供一筆贊助金者,雖無須分攤至
個別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
,但應揭露總金額。
2.保單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
3.範圍:投資機構贊助或提供之茶點費、講師費(不含投資機構內
部員工講師)、場地費(不含投資機構或保險業之公司內部場地
)、保險業員工參與教育訓練之交通費及住宿費等合理必要費用
。
4.揭露門檻:贊助金額高於第三點第一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
(五)其他報酬之揭露方式:可將各項報酬合併為單一總金額揭露即可,
惟其他報酬金額高於第三點第二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
(六)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得以列表說明或併銷售文件等方式使要保人清楚
了解,其中保險商品說明書之揭露事項至少應包含通路服務費分成
。
(七)要保人須簽名或蓋章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內容;並僅於
要保時進行揭露,除有第四點變動通知之情形外,保險業毋需就後
續定期保費投資、投資標的轉換及彈性保費投資等作業另作通知。
(八)保險業應就保險商品所連結之基金,依下列方式之一揭露通路服務
費分成費率:
1.按季以對帳單或其他相當文件揭露;
2.於公司網站揭露。
三、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費用與其他行銷贊助費用應揭露門檻
保險業就同一投資機構之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
理專設帳簿資產,自同一投資機構所獲得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
工教育訓練之金額,以每一會計年度合計核算,同一年度內預估及累
計贊助費用已逾新臺幣二佰萬,於銷售時應以第二點方式揭露,就已
持有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要
保人應以第四點方式通知其變動。
保險業自投資機構所收取之其他報酬應分別計算,並按每一會計年度
合計核算,於金額達新台幣一佰萬元時分別揭露之。
四、揭露內容變動之通知
有關告知內容如有變動應通知要保人:
(一)變動之認定:如修正保險契約約定涉及連結標的變動、通路報酬變
動、保險業適用之費率級距變動、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年度
贊助費用或其他報酬逾揭露門檻,致保險業就個別投資標的收受之
通路報酬變動者,應通知要保人。
(二)通知時點:變動後三個月內應通知要保人。
(三)通知方式:得採公開網頁、電子郵件、簡訊、專函、對帳單等文件
或其他要保人同意之方式為之,如以公開網頁方式為之,並應於通
路報酬揭露文件中加註保險公司網站查詢路徑。
(四)通知對象:以通知時持有該保單之要保人為限。
五、書件保存方式
要保人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之紀錄,其保存方式及期限,
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