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申訴綜合評分值不計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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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
一、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 2 項各款不受理案件之情形者: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 30 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金保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
仲裁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