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壽險業委託催收機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及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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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
壹、催收程序行為樣態定義
一、電話催收:透過電話、簡訊、電話語音,藉以向債務人進行催收之行
為。
二、信函催收:透過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文件等通訊方法,
藉以向債務人傳達意思表示之催收行為。
三、外訪催收:透過人員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
他場所,藉以直接與債務人進行面對面溝通之催收行為。
四、法律程序催收:透過法律程序,藉以確認債權或實現債權之催收行為
。
五、其他:協議清償(另依委託機構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