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強化保險業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收取保險費之身分驗證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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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
壹、要求授權人留存開戶印鑑或簽章樣式
一、金融機構轉帳付款授權書須要求授權人留存銀行帳戶之開戶原留印鑑
或簽章樣式;信用卡付款授權書須要求授權人留存信用卡上之簽名樣
式。
二、保單服務人員(含業務員)須對授權書填寫之內容審核無誤,包含帳
/卡號、授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有效期限、授權人和
要保人簽名等資訊。若保戶非藉由保單服務人員(含業務員)送件至
保險公司,得採核對簽名、電訪或其他足以確認要保人之真意之方式
。(壽險業)
保單服務人員(含業務員)須對授權書填寫之內容審核無誤,包含帳
/卡號、授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有效期限、授權人和
要保人簽名等資訊。(產險業)
三、保險公司全面核對授權書上之要保人簽名。(壽險業)
授權書上增加要保人欄位並註明要保人簽名需與要保書相同。(產險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