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強化保險業透過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收取保險費之身分驗證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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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
壹、要求授權人留存開戶印鑑或簽章樣式
一、金融機構轉帳付款授權書須要求授權人留存銀行帳戶之開戶原留印鑑
或簽章樣式;信用卡付款授權書須要求授權人留存信用卡上之簽名樣
式。
二、保單服務人員(含業務員)須對授權書填寫之內容審核無誤,包含帳
/卡號、授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有效期限、授權人和
要保人簽名等資訊。若保戶非藉由保單服務人員(含業務員)送件至
保險公司,得採核對簽名、電訪或其他足以確認要保人之真意之方式
。(壽險業)
保單服務人員(含業務員)須對授權書填寫之內容審核無誤,包含帳
/卡號、授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有效期限、授權人和
要保人簽名等資訊。(產險業)
三、保險公司全面核對授權書上之要保人簽名。(壽險業)
授權書上增加要保人欄位並註明要保人簽名需與要保書相同。(產險
業)
貳、限定授權人關係並檢核
一、限定保費授權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關係,如非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檢附關係證明並送至公司審核。
二、檢核方式:
(一)授權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1.系統會先檢核授權人是否為保單關係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
益人),並檢核授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要保書留存之要保人/
被保險人/受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相符。倘系統過去未有
留存受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會再輔以人工檢核受益人是否
為保單關係人。
2.人工核對授權書的留存印鑑或存戶簽章之姓名是否與授權人姓名
相符。
(二)授權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配偶、二親等血親內親屬或
法定代理人(含監護人及輔助人),以所檢附關係文件做為檢核。
(三)授權人為法人、法人負責人或該企業員工,以所檢附關係文件做為
檢核。
參、建立金融機構授權或扣款之檢核機制
一、建立信用卡或銀行轉帳授權建檔帳/卡號之授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檢
核:與系統留存之授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相符,以檢核帳/卡號
資料是否有同一帳/卡號不同授權人的狀況。
二、與銀行端相關作業:
(一)轉帳扣款授權件:
1.紙本轉帳扣款授權約定:授權人須提供開戶之印鑑樣式,保險公
司以紙本或電子形式提供授權書方式提供予銀行核對。
2.電子化授權約定
(1)運用台灣票據交換所電子化授權系統(eDDA)提供之服務申請
授權約定,扣款行即時回覆授權結果(即運用 eDDA 服務,以
線上自動化機制替代傳統授權書留存原開戶印鑑章之授權方式
),說明如下:
授權人可使用插卡或免插卡的方式於保險公司網站、APP 、便
利商店 Kiosk 機台(全家及萊爾富已提供服務、其他超商將
陸續上線)及銀行 ATM 等方式辦理授權約定作業。
A.插卡流程
I.授權人於保險公司網頁、APP 、便利商店 Kiosk 機台或
銀行 ATM 申請授權。
II.授權人插入晶片金融卡或自然人憑證,並確認約定的授權
資料後,輸入卡片密碼。
III.扣款行確認授權人帳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正確,註記授權
資料,完成電子化授權。
B.免插卡流程(網銀雙因機制)
I.授權人於保險公司網頁、APP 申請授權。
II.扣款行傳送網銀登入畫面。
III.授權人輸入網銀登入相關資料(包括身分證統一編號、密
碼、使用者帳號及驗證碼等資料),經扣款行確認授權人
身分,並由授權人確認約定的授權資料及選擇扣款帳號後
,由扣款行註記授權結果,完成電子化授權。
C.免插卡流程(銀行帳號資訊確認機制)
I.本服務目前限定業者身分為銀行、電子支付機構及壽險業
者始可辦理。
II.針對壽險業務使用此授權機制,授權扣款之帳號限定為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本人帳戶,且須為成年人。壽險業者應
與授權人約定,每一帳戶之每筆扣款交易金額不超過新臺
幣 20 萬元。
III.授權人透過業者之 APP 或網頁等管道提供銀行帳號及相
關資訊,經由本所 eDDA 傳送至扣款行進行資訊檢核,發
送一次性密碼(OTP )予授權人留存於該行之手機號碼,
用戶須於規定時間內輸入 OTP,並由扣款行核驗 OTP 及
驗證相關資訊(即授權人留存或維護於扣款行之資訊,包
括銀行帳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行動電話;業者可加選驗
證授權人之西元出生年月日或住家電話),以完成授權交
易程序。
(2)與扣款銀行直連部分
●網銀帳密認證:
I.保戶於公司系統或授權書上填寫扣款銀行及帳號,申請電
子化授權。
II.公司提供 QR Code 或網址給保戶。
III.保戶點選 QR Code 或網址後,即連結到該扣款銀行的網
銀頁面。
IV.保戶輸入網銀帳號密碼,確認約定銀行帳號資料後,系統
發送 OTP。
V.保戶輸入 OTP 驗證碼,驗證後完成電子化授權。
3.首/續期保險費授權時,均須要求代收代付合約金融機構檢查扣
款人的帳戶與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一致。
4.保戶填寫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授權書時,須填寫保戶知悉且足資連
結保戶所欲授權保險契約之號碼或編號作為授權範圍,送交銀行
核印建檔。
(1)以保單號碼與銀行建檔:保戶於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授權書填寫
保單號碼,或由保戶填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其他可足資連結保戶欲授權該保險契約之編號,由保險公司受
理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授權書後,填寫保單號碼,再送交銀行以
保單號碼核印建檔。
(2)以其他編號與銀行建檔:由保戶填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其他可足資連結保戶欲授權該保險契約之編號後,
以此編號送交銀行核印建檔。
5.銀行後續進行扣款時,須檢視該筆保單號碼或編號是否與授權書
上資料相符,以避免保險公司藉保戶之空白授權而任意扣繳保費
情形。至於只以紙本提供授權扣款之方式,是否提供回復電子檔
,因現行作業方式不一致,先由各家保險公司自行與合作之銀行
洽談。
6.保險公司負責確認扣繳期數及扣款金額正確性;銀行負責原印鑑
、銀行帳戶、保單號碼或授權編號之核對,惟金融機構面對保戶
向其提出繳費爭議時,應對案關保戶善盡協助釐清之義務。
7.保險公司於金融機構轉帳扣款授權書授權成功後,會將授權時間
、保單號碼或編號再予通知保戶。
(二)信用卡扣款件:
1.使用收單行發行之自行信用卡扣款:均要求收單行檢核授權人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一致。
2.使用非收單行發行之他行信用卡扣款:可經由收單機構透過財團
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輔助持卡人身分驗證平台」協
助檢核他行卡交易之信用卡卡號與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為同一人
。有關送驗機構(產、壽險公司)收費標準依上開平台之規定辦
理;若於授權時已驗證完成,相同之一組信用卡卡號與身分證統
一編號,扣款時或未來再次授權無須再做驗證,惟保險公司仍應
確保授權資料之正確性。
3.依國際組織信用卡交易流程,持卡人與保險公司特店約定以信用
卡自動扣款保險費時,保險公司不需將信用卡授權書提供予收單
機構,僅於保費扣款時,保險公司將卡號、效期及金額等傳送收
單機構。目前信用卡交易驗證過程,並不會留存保單號碼或編號
作交易查驗,若消費者有信用卡誤扣他人保險費疑義,銀行依循
爭議帳款處理機制。
肆、電話行銷業務透過信用卡扣繳保險費者,其控管機制如下:
一、要保人與授權人同一人者:
(一)招攬過程之身分確認:
1.電話行銷人員應以電話錄音留存信用卡卡號、授權人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信用卡有效期限等資訊。
2.電話行銷人員複誦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供授權人再次確認,並
以電話錄音方式留存。
(二)再行確認之機制:
1.扣繳保費前之確認:
(1)、指派非銷售人員以電話回訪方式向授權人核對其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等資訊是否正確。
(2)、向銀行驗證授權人身分證字號、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等資
訊是否正確。經銀行驗證成功後,始向銀行請款,並寄發保
單。
2.倘執行「(二)1.扣繳保費前之確認」所列機制,授權人相關資
訊經確認有誤,則向授權人再次確認授權資訊。
3.本節適用「參、建立金融機構授權或扣款之檢核機制之一及二(
二)」。
二、要保人與授權人非屬同一人者:
(一)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
事項第 4 點第 1 款及第 2 款辦理電話行銷時,要保人與授權
人不同人者:電話行銷人員應取得授權人簽名之紙本信用卡付款授
權書之正本或影本,除「壹、要求授權人留存簽章樣式」所稱確認
要保人簽名無須適用外,其餘適用「壹、要求授權人留存簽章樣式
」、「貳、限定授權人關係並檢核」、「參、建立金融機構授權或
扣款之檢核機制之一及二(二)」及「肆一(二)1 及 2」之規定
。
(二)依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
事項第 4 點第 3 款辦理電話行銷時,要保人與授權人不同人者
:電話行銷人員應取得授權人簽名之紙本信用卡付款授權書之正本
或影本,並適用「壹、要求授權人留存簽章樣式」、「貳、限定授
權人關係並檢核」、「參、建立金融機構授權或扣款之檢核機制之
一及二(二)」及「肆一(二)1 及 2」規定。
伍、實施日期:前揭相關身分驗證機制及流程自 110 年 1 月 1 日實
施,各保險公司及銀行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