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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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
第 10 條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
申報:
一、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錄。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錄。
三、業務員有第七條、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
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錄。
四、業務員有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之情事者,
為撤銷登錄。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原所屬公司繳銷登錄證。前項第三
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
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
司之行為。
所屬公司如有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者,應為其
業務員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所屬公司未辦理者,業務員得委由其
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註銷登錄。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之勞務契約終止後,所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註銷
登錄者,業務員得向其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處理。
前項申請事由經查證屬實者,各有關公會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註銷登錄並
通知所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