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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 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包括下列契 約: (一)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二)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 約。 (三)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四)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 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