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同業約聘業務員自律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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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
十 各公司(處)業務員招攬保險契約所用之文書圖書(含要保書、保單
簡介、生活設計畫及其他文書圖畫),應記明所屬壽險公司(處)之
名稱。
前項文書圖畫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呈報財政部之
有關資料相符;如有記載預期紅利分配者,應以明顯字體載明不同利
率計算基礎時之紅利分配情形,並至少應包括現行利率計算基礙乙項
,以免引起誤解。
業務員如有使用誇大或虛偽之招攬文書圖畫導致糾紛時,各公司(處
)應依本公約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