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人壽保險同業約聘業務員自律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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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
一 各公司 (處) 應嚴禁業務人員刊登未具公司名稱、地址及未經公司同
意之招聘廣告。
二 業務員之任用資格應限年滿廿歲以上,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
素行者,如任用後發現品行欠佳,應即予解聘。
三 各公司 (處) 招聘之業務員,應予以一定期間之基本教育訓練,期滿
經甄試成績合格者,始得訂約聘用。
四 各公司 (處) 應規定業務人員非經辦妥任職及保證手續,不得自行從
事招攬工作。
五 各公司 (處) 有關業務員之工作內容,應於面談時說明清楚,不得以
不實之工作內容說服應徵者。
六 各公司 (處) 有關業務員之報酬支給標準及辦法,應於新業務員教育
時,詳細解說。
七 各公司 (處) 應明定業務員晉升制度,不能隨意授以副理、襄理等職
稱,造成社會大眾誤會。
八 業務員只能與一家人壽保險 (處) 訂立聘任契約,如有違反,訂約公
司 (處) 應即撤銷該契約。
九 各公司 (處) 招聘之業務員如曾任職其他同業公司 (處) 者,應以取
得原任公司 (處) 之離職證明文件者為限。
十 各公司(處)業務員招攬保險契約所用之文書圖書(含要保書、保單
簡介、生活設計畫及其他文書圖畫),應記明所屬壽險公司(處)之
名稱。
前項文書圖畫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呈報財政部之
有關資料相符;如有記載預期紅利分配者,應以明顯字體載明不同利
率計算基礎時之紅利分配情形,並至少應包括現行利率計算基礙乙項
,以免引起誤解。
業務員如有使用誇大或虛偽之招攬文書圖畫導致糾紛時,各公司(處
)應依本公約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處分。
十一 各公司 (處) 對業務員應嚴加管理。
業務員於招攬時,不得對保戶不實之說明,否則如保戶因此蒙受損
失,該業務員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十二 業務人員如違反本自律公約之規定,該約聘之公司 (處) 應按情節
之輕重對該業務員予以警告、記過或解僱之處分。
十三 各公司 (處) 如違反本自律公約之規定,首次由本業公會查明事實
,予以書面糾正;如仍未改進,則由本業同業公會呈報財政部主管
官署。
十四 採用經紀人、代理人制度之公司 (處) ,其本身不直接僱用業務員
者,應依據本公約之內容,自行另訂代理公司約聘業務員守則,並
將本公約併入代理人契約條款。
十五 各公司 (處) 應依照保險法令,財政部所訂有關規則,及本公約訂
立業務員之管理辦法。
十六 本自律公約經本業同業公司理事會議決議通過,報請財政部主管官
署核准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