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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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10 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
署人員簽署確認。
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
之責。
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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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