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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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並說明其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五年至十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率。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五年者,公司得僅提供各
該年度資料。
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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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