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7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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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一 章、總則
一、本說明係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補充說明簽證
精算人員執行簽證工作時應遵循之事項,以及簽證報告內容與格式之
要求,以作為主管機關審閱九十七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之重
要依據。
第 二 章、資產面
第 一 節、資產模型之說明
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評價始點納入測試之既有資產配置,並檢附與彙
送主管機關保險年(月)報有關資產配置之差異對照表,如有不一致,
應說明其原因。
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新錢及整體之資產配置(詳指定附表
六),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四、評價始點納入模型測試之資產應等於納入模型測試之準備金。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
評價方法。
六、簽證精算人員評價資產時,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
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如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到期前處
分、外匯避險及產生負現金流量時資產處分或對外借款等策略。
第 二 節、資產面之假設
八、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二百零九組利率情境進行測試。
九、簽證精算人員得視情況額外增加利率情境進行測試,但應說明所增加
利率情境之合理性。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並說明其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五年至十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率。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五年者,公司得僅提供各
該年度資料。
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整體投資組合報酬率、最佳估計利
率情境下新錢基礎利率及各類資產新錢報酬率(詳指定附表七及指
定附表八),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之資產面假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
合理性。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資產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溢酬、違約成本、
避險成本、新錢資產配置及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等資產面假設。若假
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
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
第 三 章、負債面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
(二)死亡率
(三)罹病率
(四)費用
(五)其他
十五、費用假設應納入各通路佣酬與支給,並說明是否考量通貨膨脹率之
因素。
十六、依費用假設所推算之費用總額應與彙送主管機關之保險年(月)報
有關實際費用總額核對,並說明其一致性。若依該假設推算之費用
總額顯著低於實際費用總額時,應進一步分析未來費用不足之影響
。
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之負債面假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
合理性。
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負債面假設對照表,至少應
包括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及費用等負債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
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
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
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二
)。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二十、準備金適足性之分析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為主,如採其他分析方法
,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其原因。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敏感度測試時,得僅以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
或選擇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依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進行測
試並比較其結果。
前項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簽證精
算人員亦得考慮商品特性自行增加測試幅度。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利率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準
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足,應建
議相關因應措施。如採額外增加利率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
試之結果,適當表達精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利率情
境進一步測試其適足性。
二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
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利率情境下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九及指定附表十)。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當年度主管機關指定之一組新錢基礎利率情境
,提供當年度與上年度測試結果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差異及合理
性。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定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簽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商品之
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0,其
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納入檢視之商品應包括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
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如有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者應優先檢視。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定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
定附表三)。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檢視保險費率適足所採用之測試方法,應依精算實
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採行該方法之原因。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商品費率適足性之測試結果,且載明費
率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
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
第 六 章、保單紅利分配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之全部業務納入測試。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一、保單紅利分配應依公司最可能之經驗數值,以現金流量測試法或
其他符合精算原則之方法,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對財務及
清償能力之影響。
進行前項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詳列計算保單紅利之精算假設
、方法及公式,並說明其合理性。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對於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
人及股東之比例,就測試結果提出建議。另應檢附當年度紅利分
配報告。
三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公司未來仍依當時
銷售文件所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發放之可能性,並檢視是否應調
整未來銷售文件所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歷年度紅利分配比較表,至少包括公司分紅
保單整體業務之盈餘、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可分配紅利盈餘、分
配予要保人及股東之比例,以及銷售文件所揭露可能紅利金額。
第 七 章、投資決策及清償能力
三十五、簽證精算人員九十七年度對「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
」等二項簽證項目,應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訂定之人身保險業
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辦理。
第 八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一 節、基本事項
三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一)。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三十七、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三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三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若實
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有顯著偏離或投資準則有修正時,應說明
其原因。
三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
括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測試模型所使用之宣告利率假設,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
四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式
及其參數值,同時就公司最近三年各月公告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
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並據以檢視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
數值之合理性。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其測
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率之假設。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費收
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
達精算意見。
第 三 節、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四十三、本說明所稱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以複利方式計算,且有
下列情事之一之終身壽險:
(一)身故保險金約定以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費總和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三者之最大值給付,且該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
未依前揭身故保險金基礎計提。
(二)前款身故保險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差額,未依契約訂定當時
之「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或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
算公式」計算之責任準備金利率計提責任準備金。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如有
固定保單借款利率且大量保單借款或有契約變更之情事,應納入
模型評估。
四十五、依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金管保一字第○九四○二九○○七一一
號函規定辦理之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該
函規定辦理。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
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
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第 四 節、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四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附商品送
審時之下列各款:
(一)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其各項
假設。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依據及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承擔之風險,所採行之資產配置策略、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或其他風險控管機制。
四十八、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
試法,且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不得低於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所採用之精算假設、隨機模型、模型參數
、其參數之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保費續
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
第 五 節、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有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所採行測試方法之原
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時文件,且應
提供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五),並單獨載明準備
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之加值給付條件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四
十八點之規定。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
理由。
第 九 章、其他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一般帳戶之負債存續期間。如含保
費收入與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Macaulay)存續期間兩者較長者
超過四十年,則應提供至少四十年之測試結果,並說明資產負債
管理與利率風險管理計畫。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二份暨光碟片乙份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
片應含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之 WORD 檔案(DOC 格式)以及
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格式)。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第四十七點或第五十點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
得僅提供電子檔案。
五十三、有關本說明未規範事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以
及各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辦理。
五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見
提出說明及改善方式。
五十五、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如有顯
著異常者,主管機關將視情節輕重,作為進行專案檢查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