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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十、保險業內部相關單位應確實核對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所載金 額是否等於入帳金額,並將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保險契約 與要保書等契約相關文件於一定期間內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