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9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五年至十年之資金運用收
益率(詳指定附表十一,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五年者,公
司得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法規名稱: | 9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