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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總則
一、本說明係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補充說明簽證
精算人員執行簽證工作時應遵循之事項,以及簽證報告內容與格式之
要求,以作為主管機關審閱九十八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之重
要依據。
第 二 章、資產面
第 一 節、資產模型之說明
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評價始點納入測試之既有資產配置,並檢附與彙
送主管機關保險年(月)報有關資產配置之差異對照表,如有不一致
,應說明其原因。
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新錢及整體之資產配置(詳指定附表
六),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
四、評價始點納入模型測試之資產應等於納入模型測試之準備金。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
評價方法。
六、簽證精算人員評價資產時,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
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如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到期前處
分、外匯避險及產生負現金流量時資產處分或對外借款等策略。
第 二 節、資產面之假設
八、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二百一十組情境進行測試,資產類
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
分國內及國外(按交易計價幣別)。
九、簽證精算人員得視情況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但應說明所增加情境
之合理性。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五年至十年之資金運用收
益率(詳指定附表十一,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五年者,公
司得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整體投資組合報酬率、最佳估計利
率情境下新錢基礎利率及各類資產新錢報酬率(詳指定附表七及指
定附表八),並說明最佳估計利率情境下新錢基礎利率之依據及合
理性。
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之資產面假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
合理性。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資產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溢酬、違約成本、
避險成本、新錢資產配置及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等資產面假設。若假
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
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
第 三 章、負債面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
(二)死亡率
(三)罹病率
(四)費用
(五)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
(六)其他
十五、費用假設應納入各通路佣酬與支給,並說明是否考量通貨膨脹率之
因素。
十六、依費用假設所推算之費用總額應與彙送主管機關之保險年(月)報
有關實際費用總額核對,並說明其一致性。若依該假設推算之費用
總額顯著低於實際費用總額時,應進一步分析未來費用不足之影響
。
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之負債面假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
合理性。
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負債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用
及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等負債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
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
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
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二
)。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二十、準備金適足性之分析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為主,如採其他分析方法
,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其原因。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敏感度測試時,得僅以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
或選擇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依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進行測
試並比較其結果。
前項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簽證精
算人員亦得考慮商品特性自行增加測試幅度。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準備金
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足,應提供所
屬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及建議
相關因應措施。如採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時,應對該測試之結
果,適當表達精算意見。主管機關亦得另指定其他情境進一步測
試其適足性。
二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
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
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下之現
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九及指定附表十)。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定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簽證當時之精算假設,檢視銷售中保險商品之
費率是否適足,其評價始點應假設於發單前之時點(即 t=0 ,
其中 t 為保單年度)。
前項納入檢視之商品應包括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
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如有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者應優先檢視。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定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
定附表三)。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二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檢視保險費率適足所採用之測試方法,應依精算實
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採行該方法之原因。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商品費率適足性之測試結果,且載明費
率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如測試結果顯示費
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及具體改善措施。
第 六 章、保單紅利分配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之全部業務納入測試,包含
該年度將分配紅利及不予分配紅利之分紅保險商品,且應提供納
入測試之分紅保險商品明細表(詳指定附表十二)。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當年度紅利發放金額之決定方式,並提供貢獻
度之衡量方法與數值結果,且應說明該方式如何反應個別保單群體
對盈餘之貢獻比例。
三十一、保單紅利分配應依公司最可能之紅利分配數值,以現金流量測試
法或其他符合精算原則之方法,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對財
務及清償能力之影響。
進行前項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詳列計算保單紅利之精算假設
、方法及公式,同時應檢附假設條件與過去實際經驗數值之比較
表,並說明其合理性。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對於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
人及股東之比例,就測試結果提出建議。另應檢附當年度紅利分
配報告。
三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公司未來仍依當時
銷售文件所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發放之可能性,並檢視是否應調
整未來銷售文件所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自分紅保單銷售以來歷年度紅利分配比較表
,至少包括公司分紅保單整體業務之盈餘、分紅保單紅利準備、
可分配紅利盈餘、分配予要保人及股東之比例,以及銷售文件所
揭露可能紅利金額(詳指定附表十三)。
第 七 章、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
三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
業分析及意見,除應檢附公司資產配置目標、投資準則及再投資
策略等投資決策相關資料及摘要說明外,並應說明與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所採用之假設具一致之合理性,若有不一致,應評估其對
準備金適足性的量化影響。
三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檢視簽證年度底及預測未來一年年度底的資本適
足率,並提供資產配置假設、投資相關假設、有效契約及新契約
之負債相關假設、簽證年度損益表、下一年度預估損益表及相關
假設等,且針對資本適足率出具適足性之意見及相關建議(詳指
定附表十四之 1)。
前項簽證年度底之資本適足率檢視,除了需檢視依現行公式計算
之資本適足率外,應額外計算公司所銷售萬能人壽保險及利率變
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之有效契約若分別依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金
管保財字第○九八○二五一○七三一號令發布之「人身保險業就
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及九十八年十一
月十六日金管保財字第○九八○二五一○七二一號令修正發布之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規範」第六點規定計算之責任準
備金增提數(X ),並依利率風險(即 C3 風險)值中額外納入
X 調整後公式計算簽證年度底之資本適足率,若有未達法定適足
標準時,應提出增提準備金或增資之具體建議(詳指定附表十四
之 2)。
第 八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一 節、基本事項
三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一)。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三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三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三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若實
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有顯著偏離或投資準則有修正時,應說明
其原因。
四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
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公
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同時就公司最近三年
各月公告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
並據以檢視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表
十五)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其測
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率之假設,並在
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險利率差異程度
,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針對第一個無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
。(詳指定附表十五-2)
四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費收
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準,並適當表
達精算意見。
第 三 節、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四十四、本說明所稱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係指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當年度保險金額依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以複利方式計算,且有
下列情事之一之終身壽險:
(一)身故保險金約定以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費總和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三者之最大值給付,且該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
未依前揭身故保險金基礎計提。
(二)前款身故保險金與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差額,未依契約訂定當時
之「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或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
算公式」計算之責任準備金利率計提責任準備金。
四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所有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之商品名稱、
銷售日期及責任準備金金額,並說明是否適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九日金管保一字第○九四○二九○○七一一號函及九十四年九月
十六日金管保一字第○九四○二○八九五一○號函,如適用前述
該等函文,則應依該等函文規定辦理。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準備金適足性分析。如有
固定保單借款利率且大量保單借款或有契約變更之情事,應納入
模型評估。
四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四及指定附表五),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
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準備金適足性之判斷標
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第 四 節、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四十八、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檢附商品送
審時之下列各款:
(一)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其各項
假設。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依據及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承擔之風險,所採行之資產配置策略、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或其他風險控管機制。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
範辦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
各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五)及判斷標準,
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前項之精算假設應考量死亡率、動態脫退率、業務分布、保費續
繳率、費用、保戶行為、商品之投資組合配置等假設;隨機投資
模型假設應包括模型之隨機過程、模型參數、參數估計之依據及
資料期間、校正結果及其合理性。
第 五 節、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有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所採行測試方法之原因。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時文件,且
應載明各加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五)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之加值給付條件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
四十九點之規定。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
第 九 章、其他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整體一般帳戶(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之負債存續期間。如含保費收入與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
(Macaulay Duration )兩者較長者超過四十年,則應提供至少
四十年之測試結果,並說明資產負債管理與利率風險管理計畫。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本說明之自我檢查表(詳指定附表十六)。
五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二份暨光碟片乙份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
片應含可搜尋關鍵字及複製內容之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
ORD 檔案(DOC 格式)或 PDF 檔案以及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格式)。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第四十九點或第五十一點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
,得僅提供電子檔案。
五十五、有關本說明未規範事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以
及各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辦理。
五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見
另闢章節提出說明及改善方式。
五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如有顯
著異常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公司委託外部專業機構
重出報告,或進行專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