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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第 10 條
融資租賃業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 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