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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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
第 10 條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
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1401
94006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