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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十、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對於本應注意事項規定之董事會義務,於其總 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