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全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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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
十、保戶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或行動裝置方式辦理本業務時,首家保險公司
依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對保戶進行身分驗證,保戶身分驗
證發生爭議時,首家公司應依其內部有關個人資料安全保護或消費者
爭議處理之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相關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轉知轉收保險
公司。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全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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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