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全/理賠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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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
一、為使保險業辦理「保全/理賠」聯盟鏈契約變更及理賠申請之推播通
知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有一致性之規範,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業務依性質分為「保全聯盟鏈」及「理賠聯盟鏈」。
本業務係指保戶經由首家保險公司所建置之網站專區、網頁、行動應
用程式(APP) 或行動服務向該公司提出契約變更或理賠申請,並同
意將相關文件影像資料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
稱壽險公會)「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推播
通知其他保險公司(以下簡稱轉收保險公司)一併申請。轉收保險公
司即可就電子收檔的資訊欄位及影像資料優先受理審核,無需保戶另
行申請並等待紙本文件送達。
保戶申請「理賠聯盟鏈」服務後,仍需將申請理賠之紙本文件繳回首
家保險公司,以供檢視比對與保戶提供之影像是否一致,並通知轉收
保險公司已收到保戶繳回之文件。
三、保戶申請「保全聯盟鏈」服務之案件,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能適
用本業務:
(一)申請人以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要保人本人為限。
(二)險種以有效個人人身保險契約為限,並排除旅行平安保險、團體保
險及待記名式保單。
(三)申辦項目以下列要保人個人基本資料變更為限:
1.姓名
2.身分證統一編號
3.地址
4.電話
5.電子郵件信箱
保戶申請「理賠聯盟鏈」服務之案件,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能適
用本業務:
(一)申請人以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被保險人本人為限。
(二)險種以有效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的醫療保險金
給付(日額型、實支實付型)、失能及重大/特定傷(疾)病保險
金為限,並排除旅行平安保險、團體保險及待記名式保單。
保戶申請前二項服務所需文件,仍需視實際申請內容情形而定。
「保全聯盟鏈」及「理賠聯盟鏈」應由保險業指定單位辦理。
四、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及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
條之一暨其授權辦法等規定,於保戶向該公司申請「保全/理賠聯盟
鏈」服務時取得保戶同意,並應訂定保戶申訴處理程序。
五、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於公司官方網站公告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申請條件及步驟、同意書下載,並以顯著文字提醒保戶於首家保險公
司申請「理賠聯盟鏈」服務,應於影像資料送件後將申請理賠文件於
十日內繳回首家保險公司等)。
本業務相關宣導文件應由保險公司統一製作,並應充分向業務人員說
明作業流程與應注意事項。
六、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資訊安全防護、身分驗證機制、防制洗錢控
管等法令遵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
保險業開辦本業務前,應向壽險公會遞交「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服務申請書」,遵守相關服務暨權利義
務約定事項,並由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
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後,送交一份留存壽險公會。
七、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訂定「保全/理賠」聯盟鏈推播通知作業處理
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前項聯盟鏈作業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風險控管及控制措施:
(一)身分驗證:
1.網頁或 APP 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網路與
首家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
證程序。
2.行動服務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首家保險公
司業務人員見證為申請人本人,並請其填寫相關行動服務聲明暨
同意書,收齊相關證明文件等事項,始可進行申辦。
3.保戶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或行動裝置方式辦理本業務服務時,首家
公司應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或「保險業經營行
動服務自律規範」之身分驗證方式對保戶進行身分驗證。
(二)個資同意:
1.「保全聯盟鏈」服務:申請人於首家保險公司申請,需同意「保
全契約變更申請轉送暨個資蒐集同意書」之內容,並選擇同意轉
收之保險公司。
2.「理賠聯盟鏈」服務:申請人首次於首家保險公司申請,需簽署
「理賠申請轉送暨個資蒐集同意書」(含延續性個資與特種個資
同意事項),選擇同意轉收之保險公司,並將簽署完畢之同意書
拍照或掃描上傳,並將同意書正本於十日內繳回首家保險公司。
(三)申請條件控管:
1.「保全聯盟鏈」服務:
(1)申請人同意授權首家保險公司將其所提供申請保險契約變更項
目相關資料,傳送至其所同意之轉收保險公司,以申請與前相
同項目之要保人基本資料契約變更。
(2)轉收保險公司以首家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合作保險公司為
授權對象。
(3)首家保險公司審核相關資料後,應於契約變更完成日起之次一
個工作日內,傳送予轉收保險公司,惟如不符契約變更申請要
件或轉送範圍者,即不予進行資料轉送作業。
2.「理賠聯盟鏈」服務:
(1)申請人同意授權首家保險公司將其所提供申請醫療保險理賠金
之理賠案件相關資料,傳送至其所同意之轉收保險公司,限以
申請轉收保險公司中以其為被保險人之保險理賠金。
(2)轉收保險公司以首家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合作保險公司為
授權對象。
(3)理賠金限匯款至被保險人本人帳戶。
(4)若當次理賠核付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不論首家或轉收保險
公司將待文件送達首家保險公司後進行理賠核付。
(5)首家保險公司形式審核影像檔案後,應於收受理賠申請日翌日
起最晚於三個工作日內,傳送予轉收保險公司,惟如不符理賠
申請要件或轉送範圍者,即不予進行資料轉送作業。
(四)「理賠聯盟鏈」服務之診斷書、收據等文件真實性認定:
1.申請人如未將同意書正本寄回首家保險公司留存,日後仍需重新
簽署同意書並寄回正本後才能使用此服務。
2.申請人如未繳回保單條款約定之申請理賠文件,首家保險公司應
於內部系統設定其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業務之機制。
3.申請理賠文件繳回後,首家保險公司應與影像資料進行比對是否
一致,保險公司審核過程中如發現案件影像資料或理賠文件有偽
造等情事,應即通知其他轉收保險公司,依法進行告訴及追償,
並於內部系統設定該保戶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業務之
機制。
4.保險公司應將本業務納入年度定期自行查核作業檢視範圍,並應
每半年對該等申辦案件之理賠文件進行一定比例(不得低於百分
之 1)抽查,以確保文件正確性。
(五)資料傳輸與資訊安全
1.本業務運用區塊鏈技術防止檔案遭竄改。
2.壽險公會共享平台留存資料傳輸與接收紀錄,保險公司得隨時透
過區塊鏈技術檢視紀錄與傳送狀態。
3.資料及檔案之傳輸與儲存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之資訊安全防護相關
規範辦理。
4.針對所傳輸或儲存之申請人個人資料或敏感資料,壽險公會及保
險公司應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採取適當之存取管制。
5.保險公司應監控並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遇事件發生時,
相關單位及人員依循通報程序辦理。
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以下條
件,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轉送成功率:首家保險公司連線轉送保戶相關申請資料予其他接收
公司之成功率,應達 100%。
(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規定情形:未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所涉個資侵害事件,應達 100%。
(三)保險公司立案之「保全聯盟鏈」作業保戶申訴案件數,除以該公司
立案之非理賠類保戶申訴案件數,應少於 30%。
(四)保險公司就「理賠聯盟鏈」案件認有疑似詐欺情形而主動報送「財
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件數,不得超過對比該公司就保
戶透過傳統紙本方式申請理賠認有疑似詐欺情形而主動報送該中心
件數。
九、轉收保險公司接到「保全/理賠聯盟鏈」推播通知非保戶資料,應於
3 個月內刪除其內部相關影像檔。
十、保戶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或行動裝置方式辦理本業務服務時,首家保險
公司依第七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對保戶進行身分驗證,保戶身
分驗證發生爭議時,首家公司應依其內部有關個人資料安全保護或消
費者爭議處理之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相關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轉知轉收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