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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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 5 年至 10 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詳指定附表 2-1,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 5 年者
,公司得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於訂定股票投資報酬率之精算假設時,應參照人身保險
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反映公司實際經驗以決定最適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