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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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附件圖表: |
第 一 章、總則
一、本說明係配合保險法第 14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補充說明簽證精算
人員執行簽證工作時應遵循之事項,以及簽證報告內容與格式之要求
,以作為主管機關審閱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報告之重要依
據。
第 二 章、資產面
第 一 節、資產模型之說明
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評價始點納入測試之既有資產配置,並檢附與彙
送主管機關保險年(月)報有關資產配置之差異對照表,如有不一致
,應說明其原因。
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新錢及整體之資產配置(詳指定附表
1) ,並說明其依據及合理性,其中固定收益類之評價日既有及新錢
資產配置,應進一步提供不同區隔資產固定收益資產之明細,包括會
計處理分類、幣別、資產類別、發行期限、信用評等、利息支付方式
、贖回條件、占率等資料。
四、評價始點納入模型測試之資產應等於納入模型測試之準備金。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類資產之評價方法,如市價法、攤銷法或其他
評價方法。
六、簽證精算人員評價資產時,應依資產特性將違約成本、避險成本或債
券贖回等因素納入考量,其中就違約成本應採公司最近經驗資料或引
用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公司之最近期研究報告;就債券贖回應提出既
有資產及新錢投資之可贖回資產占率,並應納入該因素進行評估。如
有處分資產,應以市價計算其損益。
七、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資產模型之投資策略,至少應包括資產區隔、未
來產生正或負現金流量之投資策略、總資產為負時之模型外借貸、各
區隔資產間的模型內借貸、外匯避險、資產到期前及資產市價下跌時
之買賣等策略。
第 二 節、資產面之假設
八、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 1,009 組情境進行測試,並說明
各類資產情境之採用情形,資產類型至少區分現金、固定收益類、權
益類及不動產等,投資幣別至少區分國內及國外(按交易計價幣別)
,其中固定收益類應至少按可否贖回區分政府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
、國際板債券等類別。
九、簽證精算人員得視情況額外增加情境進行測試,但應說明所增加情境
之合理性。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可靠之歷史經驗及市場現況,提供各類資產之風
險溢酬,且依資產模型之資產類別提供最近 5 年至 10 年之資金運
用收益(詳指定附表 2-1,但公司最近資金收益率年度不足 5 年者
,公司得僅提供各該年度資料),並說明假設之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於訂定股票投資報酬率之精算假設時,應參照人身保險
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反映公司實際經驗以決定最適假設。
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公司整體及各區隔資產之投資組合報酬
率(詳指定附表 3)。
十二、最佳估計利率情境之基礎利率應審慎評估並說明其與上一年度的變
化情況與影響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市場利率走勢,並以主管機關指
定利率情境之台幣及外幣基礎利率為上限。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
年度新錢基礎利率、公司整體及新錢之投資組合報酬率(詳指定附
表 2)。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各種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現行之投資決策評估及現行之清償能力評估
)之資產面假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合理性。
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資產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溢酬、違約成本、
避險成本、新錢資產配置及最佳估計利率情境等資產面假設。若假
設完全相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
影響是否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
備金適足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
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
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
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
著影響之判斷標準。
第 三 章、負債面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下列各款精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
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
性。
(一)脫退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3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之各年度
之數值與合計值。
(二)死亡率,實際經驗提供足夠觀察期間合併後之 10 年(含)以上
保單年度數值。
(三)罹病率,實際經驗至少提供 10 年(含)以上觀察期間及保單年
度之數值與合計值(含分子及分母之數值)。
(四)費用(詳指定附表 14)。
(五)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
(六)其他。
前項第一款脫退率應分析保險商品因銷售方式導致保戶之可能脫退
情形,包括考量商品特性分析繳費年期、解約費用收取年期及通路
別等脫退率經驗值,且應分析脫退率納入費率計算之健康險脫退率
經驗值,並應提出分群及整併原則且適切整併脫退率經驗值以擬定
最適脫退率假設。
第一項第二款死亡率及第三款罹病率(包含短年期附約)應考慮檢
選效果消失後之狀況,且在考慮未來發展趨勢時,應排除新契約檢
選效果之影響,以訂定最適精
算假設,並應說明惡化率趨勢分析及惡化年度評估方法及相關依據
,另應考量商品架構及定價發生率基礎提出分群及整併原則且適切
整併經驗值以擬定最適假設,其中失能扶助保險應單獨分群檢視說
明所採預期經驗發生率假設之合理性,如採計罹病率假設推估,應
分析失能後死亡調整方式之合理性,而採計失能發生率及失能後死
亡率假設推估,應分析失能後死亡率假設方式之合理性。
如因銷售期間不足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年數者,則應提供
最長之統計期間。
十六、費用假設應包括公司整體各項費用,並應說明各通路之銷售佣金與
各類獎金,其中通貨膨脹率之假設應採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布
之數值。
十七、依費用假設所推算之費用總額應與彙送主管機關之保險年(月)報
有關實際費用總額核對,並說明其一致性。若依該假設推算之費用
總額顯著低於實際費用總額時,應進一步分析未來費用不足之影響
。
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各簽證項目(包括保險費率釐訂、各種準備金
核算、保單紅利分配、現行之投資決策評估及現行之清償能力評估
)之負債面假設,並說明其一致性及合理性。
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當年度與上年度之負債面假設對照表,除說明
所採用之精算軟體外,至少應包括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用
及分紅(包含強制分紅及自由分紅)等負債面假設。若假設完全相
同者,應說明其適當性;若有不一致者,應說明其原因及影響是否
顯著。如有顯著影響,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影響程度(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之變動分析表詳指定附表 15)。
除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公告之基礎情境而變動外,簽證
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有顯著影響時,應
評估其影響數,且揭露於精算意見書。
(二)若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項簽證項目之測試結果更趨保守時,僅須
說明該變動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出精算假設變動致使各簽證項目測試結果產生顯
著影響之判斷標準。
第 四 章、準備金適足性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前,應檢視依「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及相關函令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各種準備金(包
含負債適足準備金,得不包含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金額之正
確性,若法令未規定者應說明其合理性(含非提列於準備金項下之
應計紅利及應計回饋分享金等款項)。
另針對因併購而反映所承受保險契約公允價值之其他準備,應提供
該準備金之歷史變動明細表且說明變動原因。
二十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確認各項準備金計算方式之正確性及分析整體
準備金之合理性與適法性等各項查核並出具精算意見。
簽證精算人員另應載明未曾獨立建置模型核算過之商品名稱及
準備金占率,並應說明如何確保該等商品準備金適法性。
二十一、(刪除)
二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原則上應將公司一般帳戶之全部業務納入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如有未納入測試部分,應依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
實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之規定不得超過
10%,且應說明原因及其評估方式。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4) 。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二十三、準備金適足性之分析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為主,如採其他分析方
法,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並說明其原因。
二十四、簽證精算人員進行敏感度測試時,得僅以公司最佳估計利率情境
或選擇適足性標準情境為基準,依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進行測
試並比較其結果。
前項各精算假設之測試幅度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辦理,簽證精
算人員亦得考慮商品特性自行增加測試幅度。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二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境進行測試,且載明不低於
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以下簡稱 CTE65)之準備金適足
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
境及最佳估計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
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
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二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再保前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如再保契約對
公司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應同時提供再保之各項假設及再保後
之現金流量測試結果。
保險業如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仍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
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二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二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年度最佳估計及主管機關指定情境下之現
金流量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7)。
二十八之一、(刪除)
第 五 章、保險費率釐訂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 10 名(不含投資型保險
商品)或累積占率達 90%之商品。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包括短年期商品及長年期健康險商品。
(三)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
為最高前 10 名或累積占率達 90%之商品。
(四)公司過往曾設計並銷售保證給付期間之所有失能扶助保險,包
括短年期商品及長年期健康險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
定附表 8)。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刪除)
三十一、簽證精算人員依第二十九點第一項第四款進行失能扶助保險之費
率釐訂檢視,應分析商品所採定價發生率之合理性及妥適性,並
說明保險費率釐訂時所採預期經驗發生率假設之合理性,包括所
參考實際經驗商品與定價商品之定價基礎,以及商品架構是否具
一致性之評估結果。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二、簽證精算人員除可自行進行費率釐訂評估,並提供檢視方法及檢
視標準相關內容之合理性說明,以及就檢視結果出具精算意見外
,亦可依簽署公司保險商品銷售前評估及銷售後管理小組檢視機
制,如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檢視內容、一年期檢測費率標準作業內
容及其他費率適足性測試內容等,提供檢視方法及檢視標準相關
內容之合理性說明,並就其檢視結果出具精算意見。
如測試結果顯示費率不足時,應說明其因應方式及具體改善措施
,其中失能扶助保險,應就銷售中或可調整保費之商品提出費率
調整建議,並應就不適足商品提出增提準備金等因應措施。
第 六 章、保單紅利分配
第 一 節、測試範圍
三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將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之全部業務納入測試,包含
該年度將分配紅利及不予分配紅利之分紅保險商品,且應提供納
入測試之分紅保險商品明細表。
第 二 節、測試方法
三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紅利估算方法與當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之決
定方式,以及貢獻度之衡量方法、過程與數值結果,並說明該衡
量方法與保單條款約定是否一致,且應詳述個別保單群體如何反
映對利源之貢獻度。如對利源之貢獻度為負值時,應說明紅利金
額之決定方式。
三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因應市場環境波動之長期紅利分配政策
,且該政策應考量最終賸餘之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全數分配予股東
及要保人。
若依照本說明第 22 點將分紅保單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時,簽
證精算人員應將前項長期紅利分配政策適當反映於該測試中。
三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對分紅保單業務進行清償能力測試。
前項清償能力測試係指分紅保單之有效契約依公司最適之紅利分
配數值,以現金流量測試法或其他符合精算原則之方法,評估可
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對財務及清償能力之影響。
進行第一項測試時,簽證精算人員應詳列計算保單紅利之精算假
設、方法及公式,同時應檢附假設條件與實際經驗數值之比較表
,並說明其合理性且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偏離程度對清償能力的影
響。
三十七、簽證精算人員對於分紅保險商品,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
(一)當年度紅利分配報告。
(二)簽證年度分紅業務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第 三 節、測試結果及精算意見
三十八、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分紅保單業務清償能力測試之判斷標準及測
試結果,除對於簽證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
及股東之比例提出建議外,應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測試應評估可分配紅利盈餘發放後,未來仍依所揭露之可能
紅利金額發放之可能性,如測試未達判斷標準時,應調整未來可
能紅利金額至少達判斷標準,並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分紅保單業
務整體財務之影響程度。
三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自分紅保單銷售以來歷年分紅保單業務營運
狀況一覽表(詳指定附表 9-5)及利源分析明細表。
四十、分紅保單連續 2 年未能達到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之累積值時,簽
證精算人員應依 92 年 3 月 31 日台財保字第 0920012416 號函
規定說明辦理情形。
前項所稱「連續 2 年未能達到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之累積值」係
指最近 2 年發放紅利合計數未達該 2 年揭露之可能紅利金額合
計數。
第 七 章、投資決策評估
第 一 節、現行之投資決策評估
四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公司短期及中長期資產配置目標、投資準則
及再投資策略等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前項資料與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所採用之假設
具一致之合理性,若有不一致,應以量化方式評估其對準備金適
足性之影響程度。
四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各區隔資產及未區隔資產之資產負債管理計
畫及資產負債不配合之量化分析(含現金流量缺口分析、CTE65
分析(若有)等),並就投資決策對其資產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
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該分析應載明量化評估基礎,並就各區隔
資產量化評估結果提出深入分析說明,包括各區隔資產於 30 年
內出現 CTE65<0(若有)之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考量銷售對象之利率敏感程度(含利率變動型保
險及傳統型保險商品)及特定年度解約之可能性(依通路、商品
設計及銷售行為考量特定年度),提出敏感度情境及最佳估計情
境之脫退率假設對照表,並提出不同壓力情境下資產負債不配合
之量化分析(如現金流量缺口分析及 CTE65 分析(若有)),
並應提出現金流量缺口等利率風險監控機制。
第 二 節、接軌 IFRS17 及 ICS 二制度(下稱接軌二制度)之投資決策評估
四十二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項目執行接軌二制度所須投資決策評
估相關內容:
(一)依最近一期 ICS 測試結果,分析不同情境下各區隔資產
Bucket 分類及現金流量匹配狀況,提具各區隔資產投資
決策調整建議。
(二)提供下列資產負債存續期間分析內容,並提出利率風險控
管機制:
1.現行及因應未來接軌二制度之資產負債存續期間分析表
格各項計算標準差異對照表,以及利率資本需求對股東
權益比率之分析等內容。(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1-1
)
2.各區隔帳戶及公司整體之有效存續期間(Effective
Duration)分析、關鍵存續期間(Key Rate Duration
)分析及麥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 分析。
(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1-2)
接軌二制度之投資決策評估內容應提送簽署公司之資產負債
管理委員會(如公司無該委員會則應以其他相當或以上層級
專案小組或組織代替)討論後,由簽署公司於 112 年 7
月 10 日前函報主管機關。
第 八 章、清償能力評估
第 一 節、現行之清償能力評估
四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計算 RBC 資本適足率所採用之下列各款精
算假設之數值及其依據,且檢附在相同比較基礎下精算假設與過
去實際經驗之對照表,並說明其合理性。
(一)資產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資產組合群組方式、資產評價方式
、資產配置比例、再投資策略、避險成本、違約成本及各項資
產投資收益等假設,其中針對資產評價方式應說明與會計基礎
是否具一致性。
(二)負債面假設:至少包括期初有效契約群組方式、未來 1 年新
契約保費收入及商品分布假設、脫退率、死亡率、罹病率、費
用、分紅、宣告利率、再保收支等假設。
簽證精算人員應同時檢附當年度實際及未來 1 年度預估之資產
負債表及損益表之對照表。
四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簽證年度底及預測未來 1 年年度底之再保
後 RBC 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其中各年底 RBC 資本適足率
如有未達 200%或淨值比率未達 3%之情事,則應提供達 RBC
資本適足率 200%或淨值比率達 3%所需立即一次增資金額。但
再保契約對 RBC 資本適足率或淨值比率有重大影響時,應評估
各該再保契約對 RBC 資本適足率或淨值比率之影響程度(詳指
定附表 10-1)。
四十五、(刪除)
四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針對 RBC 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出具適足性之
意見及相關建議,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適足標準所
需之增資金額及具體改善計畫,並量化各項改善措施對 RBC 資
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之影響程度。
針對 RBC 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已達適足標準之公司,簽證精
算人員亦應於清償能力評估情形項下,評析對簽署公司 RBC 資
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具有重大影響因素之敏感度測試結果並提出
建議,以求永續經營。
第 二 節、接軌二制度之清償能力評估
四十六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預測公司整體至接軌日前未來各年度再
保後之 RBC 資本適足率、淨值比率,以及 ICS 資本適足
率等評估結果(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2-1),並出具適足
性之意見及相關建議。其中各年底 RBC 資本適足率如有未
達 200%或淨值比率未達 3%之情事,則應提供達 RBC 資
本適足率 200%或淨值比率達 3%所需立即一次增資金額。
四十六之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依據下列四個步驟執行接軌二制度所須清償
能力相關測試與評估(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3-1~3-4)
,並說明如何制定接軌二制度管理目標以及控管機制(含量
化控管指標)。
(一)步驟一:接軌 IFRS17 時對保留盈餘(或累積盈虧)之影
響評估。
(二)步驟二:接軌 IFRS17 時帳載業主權益之影響評估。
(三)步驟三:接軌 ICS 時帳載業主權益之影響評估。
(四)步驟四:提出接軌 ICS 自主管理方案。
為利主管機關後續評估可行之過渡措施參考依據,接軌 ICS
自主管理方案如須採用過渡措施,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公司
整體由接軌日至過渡期間屆滿之未來各年度依規定採計一致
性評估方式提出負債過渡措施(以準備金過渡措施進行試算
)之評估結果,並提供所分析之不同經濟情境及量化評估結
果,以及提出相關分析說明(詳接軌二制度指定表格 4-1)
。
接軌二制度之清償能力評估內容應提送簽署公司之資產負債
管理委員會(如公司無該委員會則應以其他相當或以上層級
專案小組或組織代替)討論後,由簽署公司於 112 年 7
月 10 日前函報主管機關。
第 九 章、特定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一 節、基本事項
四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商品(不含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
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11)。
第 二 節、利率變動型商品
四十八、利率變動型商品包括萬能人壽保險、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以及利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商品。
四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利率變動型商品區隔資產之投資準則,
並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區隔資產之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績效。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公司實際資產配置與投資準則是否有顯著偏
離或投資準則是否有修正,如有前述情事應說明其原因。
五十、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告利率政策,至少包括
宣告利率之公式、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
五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於備忘錄載明測試模型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宣
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且應隨利率情境動態調整。
公司應同時就各區隔帳戶準備金占率最大商品及當年度利率變動
型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 3 名商品提供最近 3 年各月公告
之宣告利率實際數值與測試模型計算之數值列表比較,並據以說
明該宣告利率公式及其參數值之合理性。(詳指定附表 12-1)
五十二、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
簽證精算人員應以現金流量測試法進行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
足性分析,其測試模型應依商品特性考量動態脫退率及保費續繳
率之假設,並在極端利率情境下,就宣告利率數值與二年期無風
險利率差異程度,說明動態脫退率假設之合理性。針對第一個無
收取解約費用的保單年度,應考慮較高的脫退情形。
公司應同時提供各區隔帳戶準備金占率最大商品及當年度利率變
動型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前 3 名商品之脫退率假設相關資訊
。(詳指定附表 12-2)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占率超過 25%之區
隔帳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且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
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
增提之準備金金額。檢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若採分次增提準備
金者,該增提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不含保費收入之麥
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 ,與 10 年取小值。
其餘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區隔帳戶併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
前二項之測試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區隔資產應依照「人身保
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進行移出與
移入之交易。
第三節、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五十四、本說明所稱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係指適用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函及 94 年 9 月 16 日金管
保一字第 09402089510 號函之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
五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所有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之商品名稱、
銷售日期及責任準備金金額,其實際投資報酬率所參採各年度間
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
如有符合前項規定之商品且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低於身故保險金
(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
值)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差額(以下簡稱增提保額)之責任準
備金利率者,簽證精算人員應以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為基礎重新
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並計算責任準備金增提金
額。
前項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所參採各年度間評估指標
及評估方式應具一致性,該利率不得高於前期且以發單當時主管
機關所規定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為下限。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第二項重新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備金提存
利率、商品送審時載明增提保額之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以及新契
約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之三種基礎計算之責任準備金提存金額(
詳指定附表 4-A)。
五十六、(刪除)
五十七、(刪除)
第 四 節、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不停效保證以外)
五十八、(刪除)
五十九、簽證精算人員對於附保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
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
理,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應採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並載明各保
證給付投資型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
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適足性之判斷標準應比照所採用各該國家所定之標準,如所
採之國外相關準則或適足性標準有變動,亦應更新,且不得低於
CTE65 。
精算人員應說明第一項隨機現金流量測試法中所採用之各項精算
假設及隨機投資模型假設。
若採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所頒訂之第 21 號評估手冊(
VM-21:Requirements for Principle-Based Reserves for
Variable Annuities)規定者,應說明額外標準預測金額計算方
式及其所採各項精算假設及資產模型假設。
第 五 節、不停效保證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刪除)
六十一、簽證精算人員對於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
試,應依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
範辦理,並應載明各不停效保證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前項所採之測試方法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簽證精算人員不依
第五十九點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六 節、附有加值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六十二、(刪除)
六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其理由,並應載明各加
值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6
)及判斷標準,且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前項商品與投資連結標的之價值有關,準用第五十九點之規定
。
簽證精算人員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說明所採用之測試方法及
其理由。
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測試方法中所採用之精算假設。
第 七 節、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
六十三之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準備金占率超過
25%之區隔帳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
指定附表 6),且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
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
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
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公司
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應增加之準備金金額。
其餘傳統型外幣保險商品之區隔帳戶併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
備金適足性測試。
第 八 節、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
六十三之二、簽證精算人員應單獨針對長年期健康保險(不含長年期失能
扶助保險)之準備金適足性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至少應包含
下列各款:
(一)分析說明銷售中長年期健康險保險商品之損失率,針對損
失率明顯惡化但公司仍在不調整費率下繼續銷售之個別商
品,若有準備金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準備金適足
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二)針對損失率明顯惡化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應提具準備
金監控機制,該監控機制應考量商品風險特性之異同後訂
定,若準備金測試結果超過監控標準時,應提供簽署公司
達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前項所稱損失率明顯惡化係指損失率持續超過 100%或依其
惡化趨勢預估損失率可能超過 100%。
六十三之三、簽證精算人員應單獨針對長年期失能扶助險有效契約提供再
保前及再保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
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檢送主管機關之補強計畫應由簽證精算人員檢視確認,該計
畫得考慮再保效果,但須逐再保合約說明及佐證再保之有效
性後,再就結果提具分年補足之計畫。
第 十 章、其他
六十四、(刪除)
六十五、(刪除)
六十六、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本說明之自我檢查表(詳指定附表 16)。
六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一份暨光碟片乙份(意見書及指定附表僅需提供
電子檔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片內容應含可搜尋關鍵
字及複製內容之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ORD 檔案(DOC 或
DOCX 格式)以及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或
XLSX 格式),所有檔案名稱應標示公司名稱及年度。另若光碟
片內容之文字、數值及表格以圖片檔或掃描檔呈現時,應檢附相
應之 EXCEL 檔案並於備忘錄中載明參照方式。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或
刪除。
六十八、有關本說明未規範事項,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精算實務處理原則以
及各保險商品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辦理。
六十九、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中,針對上年度之覆閱意見
另立章節提出說明或改善方式,當年度之簽證報告亦須同步辦理
。
若為委外簽證精算人員,應另立章節載明直接引用公司資料明細
與其合理性檢核方式,並提供重要決策會議資料等。
七十、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如有顯著
異常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公司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重出
報告,或進行專案檢查。
七十一、112 年需進行複核作業之公司最遲應於 111 年 11 月 30 日
前確認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