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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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第 10 條
責任聲明書
各會員應要求高階管理人員於新任或權責內容異動時出具責任聲明書。
前項責任聲明書應明確載明高階管理人員下列內容:
一、個人資料:高階管理人員之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及職位名稱等。
二、職能與權責:高階管理人員之高階管理職能與總體責任,應包含管理
範圍及其生效日期,惟不包含臨時性職務代理之職責。
三、同意聲明:高階管理人員就責任聲明書所列資訊之同意聲明。
各會員之高階管理人員於審閱責任聲明書內容後,應簽署各自之責任聲明
書,以示同意責任聲明書所列之各項內容,各會員並應提供副本予高階管
理人員留存。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