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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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施行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2.06 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訂定全文 14 條,自備查後一年實施。 |
第 一 章 總則
訂定目的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簡
稱「產、壽險公會」)為促進保險業形塑誠信經營企業文化,建置以責任
為基礎之公司治理架構,並強化對高階管理人員之問責,使各會員導入責
任地圖制度時有所依循,特訂定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以下簡稱
「本自律規範」)。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適用範圍
各會員應制定責任地圖制度,並可視業務性質、組織規模及架構為適當調
整。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適用對象
本自律規範之適用對象為高階管理人員。
本自律規範對於高階管理人員之相關規範,於董事長亦適用之。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名詞定義
本自律規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階管理人員:係指負責依各會員所分配關鍵職責並就有關業務或管
理活動具有決策權之人員。
二、總體責任:係指高階管理人員本身所負責之主要業務內容及對應須承
擔之責任,並對其所屬之責任具有決策權。各會員得依據實際業務及
管理活動內容進行調整。
三、責任地圖:係指記錄各會員管理與治理架構之整體樣貌,包含高階管
理人員權責分配及其各自之呈報對象,以確保各會員主要業務與管理
活動均確實分配予合適之高階管理人員。
四、責任聲明書:係指載明高階管理人員之基本資料及其負責之業務範疇
與承擔責任文件,由各高階管理人員確認其權責範圍後簽署。
五、高階管理職能:係指需分配予董事長或高階管理人員之關鍵職責,透
過明確定義與劃分具體管理與業務類別,使上開人員可清楚瞭解自身
需負責之業務與所對應之權責,並以誠信及當責原則,對其於各會員
業務經營管理有關之行為負責。
未生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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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董事長及高階管理職能之定義
各會員應確保各項高階管理職能,分配予至少一名高階管理人員。
董事長職能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高階管理職能包括以下項目。各會員得依法令規定及其業務性質、組織規
模及架構而進行調整:
一、總經理職能:綜理公司經營事務,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
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總稽核職能:綜理稽核業務,負責領導及督導公司之內部稽核部門,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
時提供改進建議,使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
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三、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職能:綜理保險法令遵循事務,負責督導法令遵
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監督公司相關業務管理政策與程序符
合法令及主管機關監管規定。
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職能:負責督導公司洗錢及資恐風險之
辨識、評估與監控,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並協調監控政策
程序之規劃與執行,遵守相關法規及標準。
五、資訊安全長職能(無資訊安全長者,由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負
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
六、風險管理單位主管職能:負責公司日常風險之監控及衡量,協助建立
風險管理機制,及擬定並執行風險管理政策,以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
力及已承受風險現況。
七、會計主管職能:依法編制財務報表,並確保財務報告之內容公允表達
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
斷與決策。
八、總公司業務部門主管職能:負責督導公司各項主要業務活動之管理及
執行。
九、其他高階管理職能:係指未被指派於前述高階管理職能,但公司認為
亦應列入高階管理人員之關鍵職責。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第 二 章 責任地圖制度執行方式
責任地圖制度執行架構
各會員於導入責任地圖制度時,應依循下列階段辦理:
一、定責:就公司組織及治理架構與業務經營對於其所適用之高階管理職
能、總體責任等內容進行梳理,協助高階管理人員釐清權責。
二、當責:透過責任地圖制度,使高階管理人員明確瞭解其權責範圍,並
供高階管理人員評估其肩負該權責所應具備之資源是否充足。
三、問責:當公司之業務或管理發生重大違失時,應啟動問責程序,並對
事件根本原因進行完整分析,以瞭解該事件可能存在之缺失行為,判
斷係屬作業執行未遵循規範抑或是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失靈所致,並輔
以責任地圖瞭解相關缺失所對應之問責對象。
四、究責:在執行問責程序並釐清問責對象後,評估問責對象是否已克盡
其督導或管理之責,衡酌其違失之情況並進行後續究責程序。
未生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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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董事會權責
董事會應負責督導責任地圖制度之執行,透過該制度確認應當責之高階管
理人員責任,以確保責任地圖制度之有效性。董事會得授權其轄下委員會
負責督導公司相關業務類別之營運及決策,以健全決策功能及強化管理機
制。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具問責功能委員會
各會員董事會應設置問責委員會或指定既有委員會負責問責事宜,以推動
責任地圖制度之運作。
具問責功能委員會之行使職權規章,應經由董事會通過。
具問責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出席委員對於議案或問責對象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說明其自身利害
關係之重要內容,並迴避討論及表決。
二、問責對象為董事長或具董事身分之高階管理人員,須納入獨立董事意
見。
三、決議結果應提報董事會核准或備查。
未生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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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責任地圖
各會員應透過責任地圖記錄公司管理與治理架構之整體樣貌。
前項責任地圖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公司治理架構圖:描繪公司董事會及轄下各委員會組織架構。
二、權責分配表:界定與載明應涵蓋於責任地圖之高階管理人員,並確認
各高階管理人員所擔負之個人權責範圍,包含高階管理職能與總體責
任。
三、內部呈報流程圖:依高階管理人員所轄之組織、管理架構及業務流程
,梳理呈報程序及對應呈報之高階管理人員。
各會員於編製責任地圖時,宜衡量以下原則:
一、使閱讀者容易理解公司之治理架構與決策負責人、呈報流程;如有多
條內部呈報流程,各流程之劃分宜清晰明確。
二、責任地圖之權責分配表內容,與責任聲明書所提之高階管理人員之權
責內容須一致。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責任聲明書
各會員應要求高階管理人員於新任或權責內容異動時出具責任聲明書。
前項責任聲明書應明確載明高階管理人員下列內容:
一、個人資料:高階管理人員之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及職位名稱等。
二、職能與權責:高階管理人員之高階管理職能與總體責任,應包含管理
範圍及其生效日期,惟不包含臨時性職務代理之職責。
三、同意聲明:高階管理人員就責任聲明書所列資訊之同意聲明。
各會員之高階管理人員於審閱責任聲明書內容後,應簽署各自之責任聲明
書,以示同意責任聲明書所列之各項內容,各會員並應提供副本予高階管
理人員留存。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第 三 章 責任地圖制度維運
交接流程運行原則
各會員應擬定高階管理人員交接手續及相關規範,以建立完善之交接制度
。
前項交接手續之適用範圍包含人員:
一、即將成為高階管理人員者。
二、須承擔新職能或新責任之高階管理人員。
三、職能或責任將調整之高階管理人員。
四、對前述人員負有管理或監督責任之高階管理人員。
各會員於辦理第一項之交接手續時,應使新任高階管理人員得以清楚知悉
所承擔之總體責任。
前項新任高階管理人員應確認其責任聲明書內容並簽署。
各會員應留存相關交接程序紀錄,或內部會議之紙本或電子紀錄,以茲證
明交接手續之執行,相關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
各會員應每年定期檢視交接手續相關管理程序,確保相關管理程序之落實
。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責任地圖與責任聲明書之維護更新與紀錄保存
各會員應每年維護,並妥善留存現行版之責任地圖與責任聲明書相關文件
與紀錄,對歷次責任地圖與責任聲明書相關文件與紀錄,自異動日起至少
留存五年。
如責任地圖內容異動或有應(重)新簽署責任聲明書之情形,各會員應於
合理期間內完成更新;如未完成應合理敘明未完成之理由並經一定流程之
覆核確認,盡速完成相關事宜。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第 四 章 附則
未盡事宜
本自律規範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
核定程序
本自律規範由產、壽險公會共同訂定,經各該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
,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