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十一、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說明: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應於收受 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 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 者,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