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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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係指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保險商品審查,
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簽署負責之人員:
一、核保人員:符合第四十三條所定核保人員資格。
二、理賠人員:符合第四十四條所定理賠人員資格。
三、精算人員:符合第三十二條所定精算人員資格。
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業務之律師。
(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
作五年以上者。
(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
(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者。
五、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
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
六、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
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
前條第一項經總經理授權之部門主管,需曾負責保險精算業務,且在國內
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風險管理或其他投資業務一年以上之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