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
十一、保險業應設置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領用之管理系統或機制
,定期產生相關控管報表,並定期清查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領用送
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之使用情形。
保險業發現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使用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
有異常情形時,應主動進行查核作業了解原因及持續追蹤處理,並
應視需要採取其他控管措施,以確保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
使用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及保戶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