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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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
十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於六個
月內補行申報者,其申報程序準用本注意事項第二點至第四點,及
第八點至第十點規定。
法規名稱: |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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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