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
十一、人身保險業須依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規定建構外匯風險管理
及避險機制,其中須包括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或結構型變化時之模擬
情境及因應措施。
人身保險業適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第
一目之 6 但書者,應併依前項規定,就適用情形及對避險策略相
關影響辦理審慎評估。
第一項所建構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執行情形,包括流動性及
持有債券到期日等考量,人身保險業應於每季提報風險管理委員會
審議並呈報董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