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3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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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
十一、因應 95 年度財產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法改變,簽證精算人員應對
各種準備金、綜合比率及其財務影響作深入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形項下依附表二方
式揭露 1 年賠款準備金發展、2 年賠款準備金發展及當年差額之
資訊並作分析,如有異常值時,需在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
形項下及精算意見書的其他重要事項下揭露產生異常值的相關因素
並作說明,以及在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形項下評析並揭露
保費不足準備金過去提存金額之適當合理性。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