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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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11 條
各會員公司應就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
產之業務指派權責主管,每季將管理結果提報內部權責管理會議,除遇情
節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之情事應即提報董(理)事會外,每年應另向董(理
)事會提出報告;會員公司若無董(理)事會者,則向中華民國境內負責
人報告。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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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