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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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
十一、第二點所定資訊安全原則,保險業對於辦理本業務相關影音檔案應
有安全防護機制,以確保客戶個人資料安全,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至少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
ISO270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驗證,並應確保客戶
個人資料被妥善保管,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之
特定目的,且被安全傳送與妥適保存。
(二)完成投保或保險服務後,保險業應立即將相關影音檔案以加密傳
輸方式直接上傳至公司內部伺服器,不得儲存於業務員行動裝置
。但因連線問題無法即時回傳時,影音檔案應加密暫存於行動裝
置至多二小時,並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存出,逾時將自動刪除或封
鎖,以確保資訊安全;若有透過外部網路視訊軟體進行錄音錄影
,且錄音錄影檔案暫存於該視訊軟體服務提供者指定儲存空間者
,保險業應於影音檔案完成上傳後二小時內即下載至公司內部伺
服器,並確認該服務提供者刪除檔案。
(三)保險業應確保錄製之影音及要保文件等相關檔案被妥善完整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終止、期滿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