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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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
第 11 條
信託業收到保險公司轉交之代收件後,於簽訂信託契約前應依相關規定確
認應辦理事項是否完備,如有缺件,應通知保險公司請客戶補件。
前項文件及應辦理事項完備後,信託業應審核信託契約是否同意成立,並
將審核結果請保險公司或自行通知客戶,如不同意時並應註明不同意之理
由。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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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