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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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
十二、聲明事項之內容除前點所列者外,應定於保險單條款中為宜。
前點關於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之內容,保險人如配合保險商品
特性有其特殊之需要及考量,欲加列聲明事項或增加聲明事項之內
容時,應另提具合理性及必要性說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
入。
如保險人欲加列之聲明事項或增加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
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報准
後,方得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