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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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
一、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要保書之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告知事
項及聲明事項等三部分。
二、基本資料之記載主要係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基本資料及要
保相關事項;保單條款中約定須由要保人選擇之項目(如保費自動墊
繳之同意、紅利給付方式之選擇等),亦應列入。
前項基本資料,由保險人視需要於要保書中詢問以下事項: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國籍、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為居留
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大陸人士為往來臺灣通行證號碼或大陸居
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號碼)、出生日期、戶籍或居住地址及聯絡方式
等資料。
(二)要保人及受益人之匯款帳戶資料。
保險人得於要保書中詢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
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詢問內容如下:被保險人
是否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請勾選)。
(一)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是,□否
(二)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是,□否
保險人得於要保書中詢問被保險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
證明。詢問內容如下:
被保險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請勾選)?
□是,□否
如勾選是者,請提供。
對於具有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性質之保險商品,由保險人視需要於要
保書中詢問被保險人目前是否受有監護宣告。詢問內容如下:
被保險人目前是否受有監護宣告(請勾選)?
□是,□否
如勾選是者,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保險人如對保險契約之承保金額或對因戰爭、核能,所致保險事故之
理賠金額訂有上限者,應於要保書上載明,並於適當處或填寫說明中
載明相關認定標準。
四、告知事項主要係指對被保險人職業、身體狀況等之書面詢問事項,人
壽保險之問項內容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職業及兼業
(二)被保險人目前之身高體重
(三)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
查或治療?(亦可提供檢查報告代替回答)
(四)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五)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高血壓症(指收縮壓 mm舒張壓 mm以上)、狹心症、
心肌梗塞、心肌肥厚、心內膜炎、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
、主動脈血管瘤。
2.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腦動脈血管瘤、腦動脈硬化
症、癲癇、肌肉萎縮症、重症肌無力、智能障礙(外表無法明顯
判斷者)、巴金森氏症、精神病。
3.肺氣腫、支氣管擴張症、塵肺症、肺結核。
4.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GPT、GOT值超過
以上)。
5.腎臟炎、腎病症候群、腎機能不全、尿毒、腎囊胞。
6.視網膜剝離或出血、視神經病變。
7.癌症(惡性腫瘤)。
8.血友病、白血病、貧血(再生不良性貧血、地中海型貧血)、紫
斑症。
9.糖尿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肢端肥大症、腦下垂體機能亢進或低
下、甲狀腺或副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
10.紅斑性狼瘡、膠原症。
11.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
(六)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2.食道、胃、十二指 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大腸炎、胰臟炎。
3.肝炎病毒帶原、肝膿瘍、黃疸。
4.慢性支氣管炎、氣喘、肺膿瘍、肺栓塞。
5.痛風、高血脂症。
6.青光眼、白內障。
7.乳腺炎、乳漏症、子宮內膜異位症、陰道異常出血(女性被保險
人回答) 。
(七)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
(八)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九)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幾週?(女性被保險人回答)
五、健康保險告知事項之內容,不論採附加於人壽保險主契約或單獨以主
契約方式銷售,除得依前點人壽保險要保書之規定辦理外,如因配合
保險商品特性需要,需加列詢問內容時,得由保險人自訂,但所詢疾
病名稱應力求清楚,不得以概括方式列示(如呼吸系統疾病、其他不
知名之疾病或症狀等)。
六、傷害保險要保書告知事項之問項內容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職業及兼業。
(二)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高血壓症(指收縮壓 mm舒張壓 mm以上)、狹心症、
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2.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癲癇、智能障礙(外表無法
明顯判斷者)、精神病、巴金森氏症。
3.癌症(惡性腫瘤)、肝硬化、尿毒、血友病。
4.糖尿病。
5.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6.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
(三)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下列障害(請勾選):
1.失明。
□是,□否
2.是否曾因眼科疾病或傷害接受眼科專科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且一目視力經矯正後,最佳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三以下。
□是,□否
3.聾。
□是,□否
4.是否曾因耳部疾病或傷害接受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且單耳聽力喪失程度在五十分貝(dB)以上。
□是,□否
5.啞。
□是,□否
6.咀嚼、吞嚥或言語機能障害。
□是,□否
7.四肢(含手指、足趾)缺損或畸形。
□是,□否
七、傷害保險不論採附加於主契約或單獨以主契約方式銷售,其告知事項
之內容不得有互相牴觸之情形。
八、第四點至第六點關於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要保書告知事項
之內容及詢問之期間長短,保險人得自行簡化內容或縮短期間。如因
配合保險商品特性有其特殊之需要及考量,欲加列問項或增加問項之
內容時,應另提具相當之證明以說明此項目足以影響危險之估計(如
最近三年之核保標準或實際理賠經驗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
列入。
前項情形,如保險人欲加列之問項或增加問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
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報准後
,方得增列。
九、告知事項各問項,其細部問題之內容及格式,例如回答「是」時,再
進一步之詢問(如就診醫院、就診大約日期等),保險人得自行設計
,但其內容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盡一般之注意仍難回答或各公司得
自行查證者應予避免(如醫院地址、就診確切日期等)。
十、要保書告知事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蓋章之適當處,應將提醒要
保人及被保險人注意違反告知義務之後果及應親自填寫等相關文字,
以顯著色彩字體印刷。
十一、要保書之聲明事項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授權及同意事項,其內容
如下:
(一)本人(被保險人)同意( 保險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
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 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
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
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
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
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 保險公司)就本人之個人
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
及利用之權利。
(四)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適用:「本人(要保人)已詳閱后
附「匯率風險說明書」,並了解本保險係以(幣)為收付幣別,
持有本保險期間越長,匯率波動越難預測,匯率風險越高;本保
險之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單借款、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
皆以(幣)進行,且須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本人或受益人向保
險人領取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本保險相關外幣款項後,如將前揭
外幣款項兌換為新臺幣時,須自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之匯
兌損益及匯兌費用。業務員已確實告知上述情事。」
要保書之聲明事項及告知事項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確認後簽
名或蓋章。
十二、聲明事項之內容除前點所列者外,應定於保險單條款中為宜。
前點關於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之內容,保險人如配合保險商品
特性有其特殊之需要及考量,欲加列聲明事項或增加聲明事項之內
容時,應另提具合理性及必要性說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
入。
如保險人欲加列之聲明事項或增加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
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報准
後,方得增列。
十三、要保書交予要保人填寫時,應將保單條款樣本或影本併同交付要保
人簽收,供其審閱。並應提供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供其參
考。
十四、要保書應經契約當事人親自簽章,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不得代填寫。惟對告知事項部分應主
動向要保人說明其重要性,保險人並應嚴予督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