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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十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主管機關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並視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